71人因注射问题气体单眼致盲!6大疑问亟待解答

2026-08-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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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传伟 副主任医师 江苏省中医院 眼科

张传伟副主任医师

江苏省中医院 眼科

71人因注射问题气体单眼致盲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,核心疑问包括:问题气体的来源与成分、医源性感染的机制、患者维权途径、医疗机构责任认定、监管部门预防措施、以及未来同类手术的安全保障。以下将针对这些关键点进行详细解答。

1、问题气体的来源与成分:

本次事件涉及的气体为医用填充气体,常用于眼科玻璃体切割术后填充视网膜。问题气体可能为工业级气体冒充医用级,或储存运输中混入杂质。医用级气体需符合纯度≥99.9%标准,且无致炎性污染物。工业气体常含一氧化碳、硫化氢等有毒成分,注入眼内后可直接损伤视网膜神经细胞,导致不可逆视力丧失。调查显示,涉事气体生产商未取得医用气体生产资质,其产品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审批。

2、医源性感染的病理机制:

眼内注射问题气体后,毒性物质迅速扩散至玻璃体腔。首先,气体分子与眼内液体接触形成酸性环境,破坏视网膜色素上皮层的屏障功能。其次,毒性成分激活免疫细胞释放炎性因子,引发葡萄膜炎和玻璃体混浊。最终,视网膜神经节细胞因缺血缺氧而凋亡,导致永久性盲区。临床数据显示,71例患者中,83%在注射后48小时内出现剧烈眼痛、视力骤降,仅5%通过紧急玻璃体切割术部分恢复光感。

3、患者维权途径与法律依据:

受害者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主张医疗损害责任。需收集以下证据:手术记录、气体使用批号、注射器型号、术后影像学检查报告。同时向属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投诉,要求封存剩余气体样本。若确认气体为不合格产品,可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向生产商索赔,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。目前,涉事医院已暂停相关手术,但患者需在诉讼时效3年内启动法律程序。

4、医疗机构责任认定:

医院在采购医用气体时,必须查验供应商的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和产品注册证。若未履行查验义务,依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八十二条,可被处以警告、罚款或吊销执照。本次事件中,涉事医院未对气体进行入库前的质量检测,且未保留注射器的原始包装用于追溯。司法鉴定显示,气体中检出工业级污染物浓度超标120倍,医院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建议所有医疗机构建立气体使用档案,每批次均需留样送检。

5、监管部门预防措施: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各省对医用气体生产商进行飞行检查。重点核查以下环节:气体提纯工艺是否符合《中国药典》2020年版标准、储气罐材质是否耐腐蚀、运输记录是否完整。同时,眼科手术用气体需纳入高风险医疗器械管理,实行电子追溯码制度。患者可通过国家医保局官网查询手术耗材的备案信息。对于违规企业,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八十一条,可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。

6、未来同类手术的安全保障:

患者接受玻璃体切割术前,需确认医院具备气体注射资质,且手术室配备实时眼压监测设备。术后72小时内,需每日复查眼压、眼底照相及光学相干断层扫描。若出现眼压异常升高或视力下降,应立即行前房穿刺放气。临床试验表明,采用惰性气体如全氟丙烷替代问题气体,可降低毒性风险至0.3%以下。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预充式注射器,避免二次灌装导致的污染。


本次事件暴露了医用气体供应链的监管漏洞,患者需警惕非正规渠道的耗材。所有眼科手术前,应要求医院出示气体产品的注册证及质检报告。若术后出现视力异常,务必在黄金救治期6小时内就医,切勿自行使用抗生素眼药水。监管部门已启动全国医用气体专项检查,预计3个月内完成所有三甲医院的排查。公众可通过12315热线举报可疑产品,共同维护医疗安全底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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